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968号
原告: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4栋102室。法定代表人李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兰,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兰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小额诉讼程序)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准予免收。
审判员 朱伟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