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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2027号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徐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027号

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敏,女=。

被告:徐富,男=。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0元,由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勤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