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027号
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敏,女=。
被告:徐富,男=。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0元,由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勤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