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第2197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胡彦诚,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田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田立群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返还原告736元,邮寄送达费112元使用84元,返还原告2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