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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第2197号

刘广东诉田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广东,田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第2197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胡彦诚,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田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田立群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返还原告736元,邮寄送达费112元使用84元,返还原告2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