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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6103号

王彬与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彬,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10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15民初66103号

原告:王彬,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MICHAELJOSEPHBOYDJR,职务不详。

原告王彬诉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王彬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诉。

审判员  益颢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邬学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益颢颖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邬学成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