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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66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佩玲,郑兰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6640号

原告:邹佩玲,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郑兰芳,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邹佩玲与被告郑兰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邹佩玲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诉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佩玲撤诉。

审判员  聂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