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101号
原告:张炳钢。
被告:娄建权。
原告张炳钢诉被告娄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炳钢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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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炳钢与娄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101号
原告:张炳钢。
被告:娄建权。
原告张炳钢诉被告娄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炳钢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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