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苍商初字第8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住所地:兰陵县惠民路北段。代表人:徐勤旭,行长
被告:王凯,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371324197802026899
被告:王兰高,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
被告:苍山县鑫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兰陵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孙晋山,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与被告王凯、王兰高、苍山县鑫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传华
审判员 季长春
审判员 张建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