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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773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与武汉晶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王红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武汉晶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王红青,沈银霞,黄涛,湖北世博投资有限公司,英山大别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773号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5栋。

法定代表人:鄂学东,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鄂锐,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博,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晶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武汉大学科技园一号生产楼4楼B号。

被告:王红青,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被告:沈银霞,女,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

被告:黄涛,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世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南街广埠屯武汉电脑大世界。

法定代表人:魏兵,执行董事。

被告:英山大别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杨柳湾镇翻身垸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黄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诉被告武汉晶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王红青、沈银霞、黄涛、湖北世博投资有限公司、英山大别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汉晶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黄涛、湖北世博投资有限公司、英山大别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志涛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怡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