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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终1174号

蔡卫国与李海英、张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海英,张金海,蔡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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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英,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海,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卫国,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海英、张金海因与被上诉人蔡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海英、张金海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海英、张金海在本院���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海英、张金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李海英、张金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占峰

审判员  张保平

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祥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