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英,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海,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卫国,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海英、张金海因与被上诉人蔡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海英、张金海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海英、张金海在本院���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海英、张金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李海英、张金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占峰
审判员 张保平
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祥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