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159号
申请人:蚌埠孔府玉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孔德佩。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东,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正军(曾用名刘勇)。
申请人蚌埠孔府玉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蚌埠孔府玉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刘正军名下坐落于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八区12栋24号房产中价值37万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孔府玉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正军坐落于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八区12栋24号房产中价值37万元的部分。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蚌埠孔府玉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