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301号
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莉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淮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骆观。
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骆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康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