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684号原告段建生。被告凯财速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汇丰中央广场1号楼1404室。被告金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建生与被告凯财速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云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建生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建生向本院申请撤诉,回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建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中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