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659号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全南县城厢镇寿梅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灵,系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球灵,系该联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园,男,1991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被告全南县金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全南县金龙大道滨江小区。法定代表人郭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有明,男,1982年11月17日生,个体,住全南县。被告廖泉勇,男,1990年8月11日生,居民,住全南县。
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园、全南县金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有明、廖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园、全南县金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有明、廖泉勇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自愿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园、全南县金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有明、廖泉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员 王福明
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
人民陪审员 钟志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黄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