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205-3号
申请执行人:袁凤轩。
被执行人:张海志。申请执行人袁凤轩与被执行人张海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志在中国银行开设账户内存款。身份证:15042219860808031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魁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