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597号
原告: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南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天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力勤,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