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5753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89354998-0。
负责人:杨XX,行长。
被告:韦妹秀,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韦妹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被告韦妹秀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
审判员 欧阳永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刘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