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朱万明。申请执行人许秀琼。被执行人许树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川0132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许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树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树明在四川省新津县兴义镇政府有拆迁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树明在四川省新津县兴义镇政府拆迁补偿款收入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