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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901号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红义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红义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红义,男。本院在执行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红义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红义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黄志勤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