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被执行人刘国京。被执行人刘国义。被执行人马永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国京、刘国义、马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四查两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执字第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今后,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新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