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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62号之一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杨发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杨发生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商大道宜新路。

法定代表人:罗斌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发生,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发生人生损害赔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小平

审 判 员 袁绍钦

审 判 员 张云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吴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