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5财保30号之一

章华茂与林双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华茂,林双雄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财保30号之一

申请人:章华茂,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英升,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

申请人:林双雄,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就申请人章华茂与被申请人林双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闽0425财保3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林双雄可得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并将申请人章华茂所有的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路x号x幢xxx室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一并查封。现本院作出的(2016)闽0425民初2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章华茂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章华茂所有的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路x号x幢xxx室房产(证号:田房权证字第xxxxxx**)的查封。

审判员  张五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