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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273号

冯红斌、谢小云与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红斌,谢小云,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冯红斌,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谢小云,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金渭路9号楼6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杰,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红斌、谢小云与被执行人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鼎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将执行标的2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冯红斌、谢小云。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马虹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建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