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91执74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王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王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负责人:丁伟,行长。

被执行人:王偞。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2765.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91民初1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宁

审 判 员  赵党国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