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081号原告李世振,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马平安,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刘保灵,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太康县,系马平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振诉被告马平安、刘保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振于2016年9月22日以原、被告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世振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陆昆峰
审 判 员 王紫祥
人民陪审员 刘永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