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4294号之一
原告:张来喜,居民。
被告:郓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朱道玉,局长。
被告:山东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3099号。
法定代表人:赵会民,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鲁1725民初42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山东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账户(9037)的冻结。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该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账户(9037)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虹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XX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