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828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衍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统洋 来自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828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衍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统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