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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675号

张宝辉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267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张宝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商事登记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99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二瑞安广州中心7楼及8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辉,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49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故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沙向红

审判员  肖逸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