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易成国,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鲍祥国,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成国与被执行人鲍祥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被执行人鲍祥国银行存款20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且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商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吴功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