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5132号原告杨家宝,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党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广安路15号9层917。法定代表人孙献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伟,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吉锐,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杜骏,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宝与被告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恒丰公司)、第三人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宝于2016年9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中铁恒丰公司名下位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幢-2层房屋,并用杨家宝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12号院7号楼2层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杨家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杨家宝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12号院7号楼2层房屋。
二、查封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幢-2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