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初5132号

杨家宝与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家宝,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5132号原告杨家宝,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党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广安路15号9层917。法定代表人孙献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伟,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吉锐,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杜骏,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宝与被告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恒丰公司)、第三人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宝于2016年9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中铁恒丰公司名下位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幢-2层房屋,并用杨家宝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12号院7号楼2层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杨家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杨家宝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12号院7号楼2层房屋。

二、查封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幢-2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