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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3159号

谭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159号

原告:谭某,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曾某,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谭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谭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陈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