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159号
原告:谭某,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曾某,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谭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谭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陈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