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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290号

被执行人尹星盗窃罪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1290号

被执行人:尹星。上列被执行人盗窃罪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元,已执行了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0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胡新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会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