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1290号
被执行人:尹星。上列被执行人盗窃罪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元,已执行了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0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胡新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会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