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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427号

张某与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院核稿庭核稿拟稿打印份数校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居民。被执行人韦某,居民。申请人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某自动履行3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胜炎

代理

审判员  廖培华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枢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