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效斌。被执行人刘江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效斌、刘江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满良
审判员 孙 尧
审判员 田守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