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童宇,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黎乾明,男,1990年1月8日,地址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关于童宇申请执行黎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2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黎乾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童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黎乾明支付借款本金67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黎乾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国健
审 判 员 韦作鼎
代理
审判员 覃仕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