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209号
申请执行人:谭在稳,男,汉族,11973年11月28日是那个,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胜利新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0200-8。
法定代理人:聂代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聂代云,男,汉族,1950年3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在稳与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聂代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蒲昌渊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