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石书芹,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矿北生活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吴双龙,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朱贵芳,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联系方式。关于石书芹与吴双龙、朱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3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吴双龙、朱贵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石书芹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双龙、朱贵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双龙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朱贵芳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剑骊
代理
审判员 李天恩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