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818号
原告: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卫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险峰,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唐辉。
原告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叶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