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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恢119号

王建国与徐廷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国,徐廷波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徐廷波。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申请执行徐廷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国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9,35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建国司法救助金37,453.00元,扣划(2016)吉2402执恢120号案件执行款2,393.0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建国1,903.00元、支付执行费490.00元,申请人王建国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徐廷波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司法救助金37,4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温志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