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徐廷波。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申请执行徐廷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国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9,35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建国司法救助金37,453.00元,扣划(2016)吉2402执恢120号案件执行款2,393.0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建国1,903.00元、支付执行费490.00元,申请人王建国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徐廷波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司法救助金37,4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温志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