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张正清
被执行人:黄建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中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张正清申请执行黄建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内中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4)内中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