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6执256号之一

靳玉兰与岳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玉兰,岳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靳玉兰,女,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岳峙,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靳玉兰与被执行人岳峙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岳峙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靳玉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