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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1101号

杜长文与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长文,王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101号原告杜长文,无业。被告王国庆,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文与被告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长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长文负担。

审 判 长  成 勇

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振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