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101号原告杜长文,无业。被告王国庆,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文与被告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长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长文负担。
审 判 长 成 勇
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振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