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2执1121号之一

王建华与陈兴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华,陈兴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1954年9月14日出生,退休职工,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兴干,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陈兴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3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30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