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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499号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月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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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该××理事长。

被执行人:毛月。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力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金辉

审 判 员  王福君

代理

审判员  薛 常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天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