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该××理事长。
被执行人:毛月。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力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金辉
审 判 员 王福君
代理
审判员 薛 常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天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