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02行审94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城东船山路与玉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邓友佳,局长。委托代理人谌铁业,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向勤,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被执行人黄建,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小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黄建、蒋小容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6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6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建、蒋小容夫妇于2015年7月1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鹤城区征决[2015]X16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122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缴纳,经催告后仍不缴纳。
本院认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黄建、蒋小容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6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6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旷 洁
审 判 员 杨宏勇
审 判 员 彭刚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邱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