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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3350号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斗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350号

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和泰香格里拉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仙平。

被告:陈斗,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南峰街道和泰香格里拉花园21-404-405。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斗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王丹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