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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408号

欧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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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欧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