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辖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太巨,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盛威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遇春路红绿灯北侧300米。
法定代理人:年士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利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太巨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皖0321民初2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杨太巨上诉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蚌埠市××山区,该案应由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审查怀远县盛威农机有限公司提交的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租赁房屋位于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遇春路西侧,属于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辖区之内,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增余
代理
审判员 汝元琼
代理
审判员 祁克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轶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