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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字7344号

巫和勋诉叶小艳、王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巫和勋,叶小艳,王学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字7344号原告巫和勋。被告叶小艳。被告王学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和勋诉被告叶小艳、王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和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和勋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和勋撤回对被告叶小艳、被告王学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巫和勋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杜伟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