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字7344号原告巫和勋。被告叶小艳。被告王学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和勋诉被告叶小艳、王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和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和勋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和勋撤回对被告叶小艳、被告王学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巫和勋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杜伟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