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1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吉首市。负责人欧学军,行长。被执行人杨明勇,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被执行人滕召芬,女,1983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吉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明勇、滕召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明勇、滕召芬,但被执行人杨明勇、滕召芬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明勇、滕召芬银行存款12532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