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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2471号

郭志军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2471号原告郭志军,男,1949年2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灏,男,区长。委托代理人武力强,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志军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治理黑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作出的《告知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诉《告知单》和扣留摩托车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志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志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郭志军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武 楠

审 判 员  贾 毅

审 判 员  霍振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苏美夏

书 记 员  郝 爽 来自